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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壬○○
被 告 丁○○
丙○○
己○○
乙○○
甲○○
辛○○
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153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就被告庚○○、戊○○被訴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部分,因該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已另行判決駁回,不在移送之列),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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