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附民,70,200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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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甲○○原名廖國盛
被 告 乙○○
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7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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