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附民,9,2009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三二號過失傷害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馨文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清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