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交簡附民,18,200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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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10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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