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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簡字第1666號過失傷害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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