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Y○○、Q○○、癸○○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無毛」之成
-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編號1M○○、編號2亥○○、編號
- 理由
-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 二、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 一、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 (一)被告Y○○於警偵訊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暨審理時之自白(
- (二)被告O○○於偵訊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暨審理時之自白(詳
- (三)被告Q○○於警偵訊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暨審理時之自白(
- (四)被告癸○○於警偵訊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暨審理時之自白(
- (五)互核與被告Y○○以證人身分於偵訊中之證述(詳偵卷一
- (六)復有附表所示經被告Y○○指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人頭帳
- (七)且經附表所示遭竊鴿恐嚇之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綦詳及有
- (八)此外,復有被告Y○○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Q
- (九)及被告Y○○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
- (十)暨被告癸○○於97年10月17日至臺南市統一超商東和門市
- (十一)並被告Y○○簽署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
- (十二)綜上,足認被告4人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所謂結夥犯,係指實施竊盜
- (二)次按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
- (三)再按凡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某犯罪構成要件
- (四)是核被告Y○○、Q○○、癸○○所為如附表一至五所示
- (五)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 (六)爰審酌被告Y○○、O○○、Q○○、癸○○均不思以正
- (七)按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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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
(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O○○
Q○○
癸○○
號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62號、第2572號、第2900號、第3088號、第3700號、98年度偵緝字第178 號、第189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Y○○共同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附表甲、乙、丙所示之物均沒收。
O○○共同犯如附表二、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十六至十九、二八至三七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甲、乙、丙所示之物均沒收。
Q○○共同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甲、乙、丙所示之物均沒收。
癸○○共同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甲、乙、丙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Y○○、Q○○、癸○○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無毛」之成年男子(下簡稱「無毛」)自民國97年10月(起訴書誤載為7 月)某日起,及渠等4 人與O○○自98年1 月20日起,均迄98年2 月4 日(起訴書誤載為5 日)止,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互為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其中Y○○、Q○○、癸○○分別於如附表一至五,O○○分別於附表二、四所示時間,由Q○○提供資金,另推由「無毛」在臺南縣境內賽鴿飛行路徑之山區架設網具,趁鴿主訓練鴿子放飛之際,於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時間,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鴿主之賽鴿數量得手後,將賽鴿腳環所留載有鴿主姓名及聯絡電話之賽鴿資料交付Y○○,而後由Y○○以該賽鴿資料,或由O○○駕車搭載Y○○至臺南市區內,由O○○在車上等候,Y○○下車,或由Y○○搭乘計程車至臺南市區內下車,由Y○○獨自一人,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附表甲所示門號等行動電話,分別於附表所示恐嚇時間,向附表所示被害人恐嚇稱:賽鴿在我這裡,須支付一定金錢等語,使上開被害人均理解其意為如不依指示匯款賽鴿將遭到不測而心生畏懼,各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將如附表所示之匯入金額款項,匯入Y○○所指定其向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金先生」之成年男子以每本新台幣(下同)15,000至20,000元間代價所收購如附表所示之匯入帳號、戶名帳戶內,以此方式恐嚇取財得手後,由癸○○持各該帳戶之提款卡至各金融機構所設自動櫃員提款機提領恐嚇所得款項交由Y○○分配,其中「無毛」可獲得所竊取賽鴿每隻1,500 元之報酬,Q○○可獲得出資金額1 成之報酬,O○○可獲得以其駕車搭載Y○○至臺南市區向被害人撥打恐嚇取財電話之次數為計算基準,每次1,000 元之報酬,癸○○可獲得恐嚇所得款項扣除上開分配予「無毛」、O○○、Q○○及扣除購買人頭帳戶費用後餘額2 成之報酬,其餘款項全歸Y○○所有,得手後Y○○並通知「無毛」將賽鴿放飛(被害人、竊鴿者、恐嚇者、竊盜時間、恐嚇時間、竊鴿數量、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入帳號、匯入金額、提款者均詳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其中O○○僅參與附表二、四所示犯行)。
嗣於98年2 月5 日14時30分許,經警在臺南市○區○○路24號拘獲Y○○,並扣得其所有共犯上開如附表一至五所示恐嚇取財所用如附表甲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其所有共犯前開如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恐嚇取財所用如附表乙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丁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
另於同日15時30分許,經Y○○同意搜索後,在Y○○位於臺南市○○路○ 段406 巷26號2 樓租屋處扣得其所有供共犯前揭如附表一至五所示恐嚇取財所用如附表甲編號8 至11所示之物。
再於同日14時30分許,經警在臺南市○區○○路24號拘獲O○○,並扣得O○○所有供犯前述如附表二、四所示恐嚇取財所用如附表丙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丁編號3 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編號1 M○○、編號2 亥○○、編號4 未○○、編號10e○○、編號12申○○、編號13Z○○、編號14a○○、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編號1 丑○○、編號2 蘇泓偉、編號3 R○○、編號4 玄○○、附表三所示被害人編號1 H○○、附表四所示被害人編號9 R○○、附表五所示被害人編號15-1、15-2戊○○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後偵查起訴。
理 由甲、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Y○○、O○○、Q○○、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同法第159條之5 規定即明。
查本判決後開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皆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雖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仍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對其他證據資料均表示同意或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等瑕疵,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一)被告Y○○於警偵訊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暨審理時之自白(詳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0980006149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簡稱警卷一】第10頁至第13頁、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0980006899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簡稱警卷二】第23頁、第26頁至第29頁、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0980009211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簡稱警卷四】第34頁至第36頁、第62頁至第66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62號偵查卷宗【下簡稱偵卷一】第167 頁至第169 頁、第182 頁至第183 頁、第385頁、第398 頁、本院98年6 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至第4 頁、本院98年8 月20日審判筆錄第7 頁至第9 頁);
(二)被告O○○於偵訊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暨審理時之自白(詳偵卷一第170 頁至第171 頁、本院98年6 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至第4 頁、本院98年8 月20日審判筆錄第7 頁至第9 頁);
(三)被告Q○○於警偵訊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暨審理時之自白(詳偵卷一第388 頁反面、第407 頁、本院98年6 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至第4 頁、本院98年8 月20日審判筆錄第7 頁至第9 頁);
(四)被告癸○○於警偵訊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暨審理時之自白(詳警卷四第62頁至第66頁、偵卷一第390 頁至第392 頁、第402 頁至第404 頁、本院98年6 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至第4 頁、本院98年8 月20日審判筆錄第7 頁至第9頁);
(五)互核與被告Y○○以證人身分於偵訊中之證述(詳偵卷一第167 頁至第169 頁、第182 頁至第183 頁、第385 頁、第398 頁),被告O○○以證人身分於偵訊中之證述(詳偵卷一第170 頁至第171 頁),被告Q○○以證人身分於偵訊中之證述(詳偵卷一第407 頁),被告癸○○以證人身分於偵訊中之證述(詳偵卷一第402 頁至第404 頁)相符。
(六)復有附表所示經被告Y○○指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申設人戴仁傑於警偵訊及鄭秀月於偵訊中證述在卷(詳警卷一第22頁至第24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72號偵查卷宗第27頁反面、98年度偵字第3088號偵查卷宗第9 頁)。
(七)且經附表所示遭竊鴿恐嚇之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綦詳及有其等提供之匯款單據及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暨被害人持用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雙向通聯紀錄暨本院函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彰化商業銀行芳苑分行檢送之匯款申請書、臺南市農會函並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函附卷可稽(此部分證據名稱及出處均詳如附表所示)。
(八)此外,復有被告Y○○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Q○○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Y○○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O○○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Y○○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癸○○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內容略為被告等人間聯絡恐嚇取財分工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分詳警卷二第41頁至第42頁、警卷四第69頁至第73頁、偵卷一第85頁至第105 頁);
(九)及被告Y○○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與被害人間通聯之雙向通聯紀錄(詳警卷一第32頁反面、第34頁、警卷二第53頁至第60頁、警卷四第170 頁至第183 頁、偵卷一第106 頁至第111 頁);
(十)暨被告癸○○於97年10月17日至臺南市統一超商東和門市內提款之照片附卷(詳偵卷一第135 頁);
(十一)並被告Y○○簽署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詳偵卷一第68頁至第80頁)暨如附表甲、乙、丙所示之物品扣案可稽。
(十二)綜上,足認被告4 人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 人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所謂結夥犯,係指實施竊盜之共犯確有3 人以上,始能成立,亦即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始能算入結夥犯之人數,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531 號、76年臺上字第7210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大法官釋字第10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同謀共同正犯」與「實施共同正犯」皆為刑法第28條之正犯。
準此,如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竊盜行為之人不及3 人,縱加上同謀之共同正犯後,刑法第28條所稱之共犯已達3 人以上,但因在場共同或參與分擔實施竊盜行為之人不及3 人,並不成立結夥3 人以上竊盜罪,該參與同謀之人亦僅能成立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本案竊取賽鴿之行為係由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無毛」之成年男子在場實施,被告Y○○、O○○、Q○○、癸○○並未在竊盜現場共同或分擔實施犯罪,業據被告Y○○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詳本院98年8 月20日審判筆錄第9 頁),其等所為自與結夥3 人以上竊盜之加重要件有間,僅能成立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二)次按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要旨參照)。
亦即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即使其所為之手段,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仍屬當之,且其通知危害之方法僅須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均屬之。
查鴿主為讓賽鴿參加比賽,莫不投資許多金錢加以照顧及訓練,被告Y○○、O○○、Q○○、癸○○利用鴿主對賽鴿呵護備至及害怕如失去賽鴿,將受有不小損失之心理,由「無毛」下手竊取賽鴿得手後,推由被告Y○○撥打電話向附表所示所示各被害人稱:賽鴿在我這裡,須支付一定金錢等語,使上開被害人均理解其意為如不依指示匯款賽鴿遭到不測而心生畏懼,乃依指示將被告Y○○指定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由被告癸○○將之提領後朋分花用,被告4 人之行為均各該當恐嚇取財之要件,至為顯然。
(三)再按凡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某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該犯罪行為者,均為刑法上之共同正犯。
換言之,行為人如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縱非該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礙於共同正犯罪責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Q○○提供資金;
被告O○○駕車搭載被告Y○○至臺南市區內撥打恐嚇取財電話;
被告癸○○提領恐嚇取財所得贓款等行為,雖均非如附表所示之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但因其等既與被告Y○○及「無毛」就該竊取賽鴿及恐嚇取財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就共同正犯即被告Y○○及共犯「無毛」所為之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而非僅是幫助犯而已。
(四)是核被告Y○○、Q○○、癸○○所為如附表一至五所示犯行,被告O○○所為如附表二、四所示犯行,係均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附表二編號1 所示恐嚇取財犯行除外);
被告Y○○、O○○、Q○○、癸○○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恐嚇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其等已著手於恐嚇行為之實施,惟因被害人帳戶未申請轉帳功能,致未生取財之結果,其等犯行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另公訴人認被告Y○○、O○○、Q○○、癸○○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竊盜罪嫌云云,尚有未洽,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而就附表二編號1 所示恐嚇取財犯行部分,因起訴條文相同,僅為既未遂不同而已,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80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Y○○、Q○○、癸○○就附表所示之各該犯行,及其等3 人與被告O○○就附表二、四所示之各該犯行,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五)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可資參照)。
本案被告Y○○各於附表一編號3 ;
附表一編號2 及附表三編號10;
附表一編號11及附表三編號4 ;
附表五編號15-1、15-2所示,分別以電話向各該被害人宙○○、亥○○、b○○、戊○○恐嚇取財,而使各該被害人宙○○、亥○○、b○○、戊○○先後匯款2 次至其指定之帳戶部分,係基於同一恐嚇取財之犯意,為完成同一恐嚇取財之目的,而於緊接之密接時間內,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為接續犯,係實質上一罪,僅成立一恐嚇取財既遂罪,公訴人認被告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及附表三編號10;
附表一編號11及附表三編號4;
附表五編號15-1、15-2所示恐嚇取財犯行,皆應分論併罰,容有未洽。
又被告Y○○、Q○○、癸○○就附表所示之各該犯行,及其等3 人與被告O○○就附表二、四所示之各該犯行(上開接續犯除外),皆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六)爰審酌被告Y○○、O○○、Q○○、癸○○均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生活所需,明知賽鴿為鴿主辛苦培訓養成,仍共同謀議竊取賽鴿後,取得賽鴿或鴿主資料,以電話恐嚇鴿主匯入現金,其等行為危害良善風俗及社會治安,而賽鴿為鴿主飼養之寵物或為競賽之飛禽,如不慎落陷鴿網中,常受有斷翼傷害致競賽能力降低,價值亦隨之銳減,對於被害鴿主亦造成重大損害,其等所為嚴重漠視他人財產法益,犯行皆不應輕縱;
惟兼衡被告Y○○、O○○、Q○○、癸○○均坦承犯行,並表悔意,態度尚佳,暨審酌其等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次數及被告Y○○曾有竊鴿勒贖前科,現執行中,被告O○○僅於82年間,有妨害自由之前科,被告Q○○、癸○○均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審酌被告間之犯罪分工程度及被告Y○○、Q○○、癸○○所為犯行為63次、被告O○○為14次,被告等各該次犯行取得之財物非鉅及被告等竊取之賽鴿幾已全數返還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就被告Y○○部分請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被告Q○○、癸○○部分請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均尚嫌過重,爰各量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被告O○○、Q○○、癸○○並依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會議解釋意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及就被告O○○、Q○○、癸○○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七)按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所生或所得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罪行為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87 號判決要旨參照),此即刑法學理上「共犯連帶沒收」理論;
準此,數人共同犯罪之情形時,就因犯罪依法沒收之物,不論究係為共犯何人所有,就各共犯之判決均應宣告沒收之從刑。
經查: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 至11所示之物,係被告Y○○所有,並均係其與共犯聯絡上開如附表一至五所示恐嚇取財犯罪分工事宜及供恐嚇被害人所用之物,附表乙所示之物,則係被告Y○○所有,並係其與共犯聯絡上開如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恐嚇取財所用之物,已據被告Y○○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詳本院98年8 月20日審理筆錄第5 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被告Y○○所有,並係分供本案附表一至五及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恐嚇取財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宣告沒收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
另附表丙所示之物,雖係被告O○○所有,然被告O○○否認與本案有關,並辯稱係其私人所用云云,然依被告Y○○持用之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Y○○係持用該門號與持用如附表乙編號1 、2 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被告O○○聯絡恐嚇取財分工事宜,此有該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O○○98年2 月6 日調查筆錄可憑(詳警卷二第37頁反面、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則該扣案物品亦係被告O○○所有,並供本案如附表二、四所示恐嚇取財犯罪所用之物,堪以認定,爰依同條項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
至附表丁所示之物,被告Y○○、O○○均堅詞否認與本案有關,本院復查無證據證明該等扣案物品與本案有關,且附表丁編號2 所示帳戶,亦非被告等所用指示被害人匯款之恐嚇取財帳戶,而均與本案無關,此部分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會議解釋,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枚) │Y○○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五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含SIM卡(起訴書漏載) │ │ │ │
├──┼─────────────┼────────┼─────┼────────────┤
│2 │門號不詳行動電話 │1支 │Y○○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五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3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枚) │Y○○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五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含SIM卡(起訴書漏載) │ │ │ │
├──┼─────────────┼────────┼─────┼────────────┤
│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枚) │Y○○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五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含SIM卡(起訴書漏載) │ │ │ │
├──┼─────────────┼────────┼─────┼────────────┤
│5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易付卡│1枚 │Y○○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五所示恐│
│ │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6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易付卡│1枚 │Y○○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五所示恐│
│ │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7 │上載有被害人電話及遭竊賽鴿│4張 │Y○○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五所示恐│
│ │腳環號碼單之紙條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8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枚) │Y○○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五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含SIM卡(起訴書漏載) │ │ │ │
├──┼─────────────┼────────┼─────┼────────────┤
│9 │門號不詳行動電話 │1支 │Y○○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五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10 │門號序號均不詳行動電話 │1支(枚) │Y○○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五所示恐│
│ │含SIM卡(起訴書漏載)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11 │門號不詳行動電話 │1支(枚) │Y○○ │供其共犯附表一至五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含SIM卡 │ │ │ │
└──┴─────────────┴────────┴─────┴────────────┘
附表乙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人頭帳戶帳號小抄 │1張 │Y○○ │供其共犯附表二編號2 至4 │
│ │(葉清漲部分) │ │ │所示恐嚇取財所用之物 │
└──┴─────────────┴────────┴─────┴────────────┘
附表丙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枚) │O○○ │供其共犯附表二、四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含SIM卡(起訴書漏載) │ │ │ │
├──┼─────────────┼────────┼─────┼────────────┤
│2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枚) │O○○ │供其共犯附表二、四所示恐│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嚇取財所用之物 │
│ │含SIM卡(起訴書漏載) │ │ │ │
└──┴─────────────┴────────┴─────┴────────────┘
附表丁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現金 │15,500元 │Y○○ │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 │ │ │ │。 │
├──┼─────────────┼────────┼─────┼────────────┤
│2 │人頭帳戶帳號小抄 │2張 │Y○○ │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 │(莊淑枝、杜進聰部分) │ │ │。 │
├──┼─────────────┼────────┼─────┼────────────┤
│3 │現金 │1,800元 │O○○ │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 │ │ │ │。 │
└──┴─────────────┴────────┴─────┴────────────┘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1及附表3)
┌──┬──────────────────────────────────────┬─────────┐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 │
│ │被害人│竊鴿者 │恐嚇者│竊盜時間│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戶名及匯入│提款者│ │
│ │ │ │ │恐嚇時間│匯款地點 │金額 │ │ │
│ │ │ │ │竊鴿數量│ │ │ │ │
├──┼───┼────┼───┼────┼─────┼──────────┼───┼─────────┤
│1 │M○○│「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第一銀行(中港分行)│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黃錦│
│ │ │ │ │17日 │17日12時 │帳號:00000000000號 │ │ 山警詢證述【98年│
│ │ │ │ │ │許 │戶名:戴仁傑 │ │ 度偵字第1462號偵│
│ │ │ │ │97年10月│彰化銀行 │ │ │ 查卷宗《下稱偵卷│
│ │ │ │ │17日11時│埔鹽分行 │6,000元 │ │ 一》第31-32 頁】│
│ │ │ │ │許 │ │ │ │②彰化銀行匯款回條│
│ │ │ │ │ │ │ │ │ 聯【偵卷一第33頁│
│ │ │ │ │3隻 │ │ │ │ 】 │
│ │ │ │ │ │ │ │ │③第一商業銀行中港│
│ │ │ │ │ │ │ │ │ 分行函送之戴仁傑│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本│
│ │ │ │ │ │ │ │ │ 院卷】 │
├──┼───┼────┼───┼────┼─────┼──────────┼───┼─────────┤
│2 │亥○○│「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國泰世華銀行(潭子簡│癸○○│①證人即被害人張錫│
│ │ │ │ │17日 │17日14時 │易型分行) │ │ 潤警詢證述【偵卷│
│ │ │ │ │ │12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一第34-35頁】 │
│ │ │ │ │97年10月│台中銀行 │戶名:戴仁傑 │ │②台中銀行匯款申請│
│ │ │ │ │17日13時│(被害人及│ │ │ 書【偵卷一第233 │
│ │ │ │ │01分 │起訴書均誤│6,001元 │ │ 頁】 │
│ │ │ │ │ │為永靖郵局│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3隻 │) │ │ │ 細【彰化縣警察局│
│ │ │ │ │ │ │ │ │ 員林分局員警分偵│
│ │ │ │ │ │ │ │ │ 字第0980006149號│
│ │ │ │ │ │ │ │ │ 刑案偵查卷宗《下│
│ │ │ │ │ │ │ │ │ 稱警卷一》第26-2│
│ │ │ │ │ │ │ │ │ 9頁】 │
├──┼───┼────┼───┼────┼─────┼──────────┼───┼─────────┤
│3 │宙○○│「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國泰世華銀行(潭子簡│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陳有│
│ │ │ │ │17日 │17日13時 │易型分行) │ │ 情警詢證述【偵卷│
│ │ │ │ │ │52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一第36-37頁】 │
│ │ │ │ │97年10月│北斗郵局 │戶名:戴仁傑 │ │②北斗郵局匯款申請│
│ │ │ │ │17日13時│ │ │ │ 書【偵卷一第334 │
│ │ │ │ │21分 │ │接續匯款2,003 元及 │ │ 頁】 │
│ │ │ │ │ │ │2,503 元,共匯款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2隻 │ │4,506元 │ │ 細【警卷一第26- │
│ │ │ │ │ │ │ │ │ 29頁】 │
├──┼───┼────┼───┼────┼─────┼──────────┼───┼─────────┤
│4 │未○○│「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國泰世華銀行(潭子簡│癸○○│①證人即被害人林瑞│
│ │ │ │ │17日 │17日14時 │易型分行) │ │ 祥警詢證述【偵卷│
│ │ │ │ │ │4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一第38-40頁】 │
│ │ │ │ │97年10月│台中商銀 │戶名:戴仁傑 │ │②台中商業銀行匯款│
│ │ │ │ │17日13時│秀水分行 │ │ │ 申請書【偵卷一第│
│ │ │ │ │許 │ │2,310元 │ │ 41頁、第235頁】 │
│ │ │ │ │ │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1隻 │ │ │ │ 細【警卷一第26- │
│ │ │ │ │ │ │ │ │ 29頁】 │
├──┼───┼────┼───┼────┼─────┼──────────┼───┼─────────┤
│5 │卯○○│「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國泰世華銀行(潭子簡│癸○○│①證人即被害人警詢│
│ │ │ │ │17日 │17日14時 │易型分行) │ │ 證述【偵卷一第42│
│ │ │ │ │ │26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43頁】 │
│ │ │ │ │97年10月│二林郵局 │戶名:戴仁傑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17日13時│ │ │ │ 書【偵卷一第236 │
│ │ │ │ │許 │ │2,005元 │ │ 頁】 │
│ │ │ │ │ │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1隻 │ │ │ │ 細【警卷一第26- │
│ │ │ │ │ │ │ │ │ 29頁】 │
├──┼───┼────┼───┼────┼─────┼──────────┼───┼─────────┤
│6 │巳○○│「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國泰世華銀行(潭子簡│癸○○│①證人即被害人林振│
│ │ │ │ │17日 │17日14時 │易型分行) │ │ 銘警詢證述【偵卷│
│ │ │ │ │ │8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一第44-45頁】 │
│ │ │ │ │97年10月│台中商銀 │戶名:戴仁傑 │ │②台中銀行匯款申請│
│ │ │ │ │17日13時│行溪湖分 │ │ │ 書【偵卷一第237 │
│ │ │ │ │許 │行 │4,010元 │ │ 頁】 │
│ │ │ │ │ │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2隻 │ │ │ │ 細【警卷一第26- │
│ │ │ │ │ │ │ │ │ 29頁】 │
├──┼───┼────┼───┼────┼─────┼──────────┼───┼─────────┤
│7 │d○○│「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國泰世華銀行(潭子簡│癸○○│①證人即被害人謝俊│
│ │ │ │ │17日 │17日 │易型分行) │ │ 銘警詢證述【偵卷│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一第46-47頁】 │
│ │ │ │ │97年10月│大村郵局 │戶名:戴仁傑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17日13時│ │ │ │ 書【偵卷一第48頁│
│ │ │ │ │許 │ │6,020元 │ │ 】 │
│ │ │ │ │ │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2隻 │ │ │ │ 細【警卷一第26- │
│ │ │ │ │ │ │ │ │ 29頁】 │
├──┼───┼────┼───┼────┼─────┼──────────┼───┼─────────┤
│8 │L○○│「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國泰世華銀行(潭子簡│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黃棟│
│ │ │ │ │17日 │17日14時 │易型分行) │ │ 材警詢證述【偵卷│
│ │ │ │ │ │49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一第49-50頁】 │
│ │ │ │ │97年10月│彰化十信 │戶名:戴仁傑 │ │②彰化第十信用合作│
│ │ │ │ │17日14時│溪湖分社 │ │ │ 社匯款匯款申請書│
│ │ │ │ │20分許 │ │2,210元 │ │ 【偵卷一第238 頁│
│ │ │ │ │ │ │ │ │ 】 │
│ │ │ │ │1隻 │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一第26- │
│ │ │ │ │ │ │ │ │ 29頁】 │
├──┼───┼────┼───┼────┼─────┼──────────┼───┼─────────┤
│9 │壬○○│「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國泰世華銀行(潭子簡│癸○○│①證人即被害人吳富│
│ │ │ │ │17日 │17日15時 │易型分行) │ │ 裕警詢證述【偵卷│
│ │ │ │ │ │7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一第51-52頁】 │
│ │ │ │ │97年10月│郵局 │戶名:戴仁傑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17日13時│ │ │ │ 書【偵卷一第239 │
│ │ │ │ │許 │ │2,015元 │ │ 頁】 │
│ │ │ │ │ │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1隻 │ │ │ │ 細【警卷一第26- │
│ │ │ │ │ │ │ │ │ 29頁】 │
├──┼───┼────┼───┼────┼─────┼──────────┼───┼─────────┤
│10 │e○○│「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國泰世華銀行(潭子簡│癸○○│①證人即被害人謝英│
│ │ │ │ │17日 │17日14時48│易型分行) │ │ 傑警詢證述【偵卷│
│ │ │ │ │ │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一第53-55頁】 │
│ │ │ │ │97年10月│芳苑鄉彰化│戶名:戴仁傑 │ │②彰化銀行匯款申請│
│ │ │ │ │17日14時│銀行路上辦│ │ │ 書【本院卷】 │
│ │ │ │ │許 │事處 │2,215元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一第26-2│
│ │ │ │ │1隻 │ │ │ │ 9頁】 │
├──┼───┼────┼───┼────┼─────┼──────────┼───┼─────────┤
│11 │b○○│「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國泰世華銀行(潭子簡│癸○○│①證人即被害人薛金│
│ │ │ │ │17日 │17日13時 │易型分行) │ │ 樹警詢證述【警卷│
│ │ │ │ │ │19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一第31頁】 │
│ │ │ │ │ │ │戶名:戴仁傑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97年10月│嘉義縣東石│ │ │ 書【警卷一第32頁│
│ │ │ │ │17日13時│郵局 │ │ │ 】 │
│ │ │ │ │許 │ │2,501元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一第26- │
│ │ │ │ │1隻 │ │ │ │ 29頁】 │
│ │ │ │ │ │ │ │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 │ 雙向通聯紀錄【警│
│ │ │ │ │ │ │ │ │ 卷一第33、32頁反│
│ │ │ │ │ │ │ │ │ 面、34頁】 │
├──┼───┼────┼───┼────┼─────┼──────────┼───┼─────────┤
│12 │申○○│「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國泰世華銀行(潭子簡│癸○○│①證人即被害人林鉛│
│ │ │ │ │17日 │17日14時 │易型分行) │ │ 華警詢證述【警卷│
│ │ │ │ │ │2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一第35頁】 │
│ │ │ │ │97年10月│雲林縣斗 │戶名:戴仁傑 │ │②斗六農會匯款申請│
│ │ │ │ │17日13時│六市農會 │ │ │ 書【警卷一第36頁│
│ │ │ │ │許 │虎溪分部 │2,007元 │ │ 】 │
│ │ │ │ │ │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1隻 │ │ │ │ 細【警卷一第26- │
│ │ │ │ │ │ │ │ │ 29頁】 │
│ │ │ │ │ │ │ │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 │ 雙向通聯紀錄【警│
│ │ │ │ │ │ │ │ │ 卷一第37、32頁反│
│ │ │ │ │ │ │ │ │ 面、34頁】 │
├──┼───┼────┼───┼────┼─────┼──────────┼───┼─────────┤
│13 │Z○○│「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國泰世華銀行(潭子簡│癸○○│①證人即被害人蕭敏│
│ │ │ │ │17日 │17日14時 │易型分行) │ │ 庭警詢證述【警卷│
│ │ │ │ │ │13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一第38頁】 │
│ │ │ │ │97年10月│台中縣沙 │戶名:戴仁傑 │ │②沙鹿農會匯款申請│
│ │ │ │ │17日13時│鹿鎮農會 │ │ │ 書【警卷一第39-1│
│ │ │ │ │許 │ │2,008元 │ │ 頁】 │
│ │ │ │ │ │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1隻 │ │ │ │ 細【警卷一第26- │
│ │ │ │ │ │ │ │ │ 29頁】 │
│ │ │ │ │ │ │ │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 │ 雙向通聯紀錄【警│
│ │ │ │ │ │ │ │ │ 卷一第40、32頁反│
│ │ │ │ │ │ │ │ │ 面、34頁】 │
├──┼───┼────┼───┼────┼─────┼──────────┼───┼─────────┤
│14 │a○○│「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國泰世華銀行(潭子簡│癸○○│①證人即被害人賴駿│
│ │ │ │ │17日 │17日14時 │易型分行) │ │ 瑋警詢證述【警卷│
│ │ │ │ │ │28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一第41頁】 │
│ │ │ │ │97年10月│兆豐銀行 │戶名:戴仁傑 │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 │ │17日13時│中科簡易 │ │ │ 匯款申請書【警卷│
│ │ │ │ │許 │型分行 │7,500元 │ │ 一第42頁】 │
│ │ │ │ │ │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3隻 │ │ │ │ 細【警卷一第26- │
│ │ │ │ │ │ │ │ │ 29頁】 │
│ │ │ │ │ │ │ │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 │ 雙向通聯紀錄【警│
│ │ │ │ │ │ │ │ │ 卷一第42頁反面、│
│ │ │ │ │ │ │ │ │ 32頁反面、34頁】│
├──┼───┼────┼───┼────┼─────┼──────────┼───┼─────────┤
│15 │N○○│「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國泰世華銀行(潭子簡│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黃讚│
│ │ │ │ │17日 │17日14時 │易型分行) │ │ 生警詢證述【警卷│
│ │ │ │ │ │35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一第43頁】 │
│ │ │ │ │97年10月│彰化區漁 │戶名:戴仁傑 │ │②彰化區漁會匯款委│
│ │ │ │ │17日13時│會 │ │ │ 託書【警卷一第44│
│ │ │ │ │許 │ │2,010元 │ │ 頁】 │
│ │ │ │ │ │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1隻 │ │ │ │ 細【警卷一第26- │
│ │ │ │ │ │ │ │ │ 29頁】 │
│ │ │ │ │ │ │ │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 │ 雙向通聯紀錄【警│
│ │ │ │ │ │ │ │ │ 卷一第44頁反面、│
│ │ │ │ │ │ │ │ │ 32頁反面、34頁】│
└──┴───┴────┴───┴────┴─────┴──────────┴───┴─────────┘
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2)
┌──┬──────────────────────────────────────┬─────────┐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 │
│ │被害人│竊鴿者 │恐嚇者│竊盜時間│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戶名及匯入│提款者│ │
│ │ │ │ │恐嚇時間│匯款地點 │金額 │ │ │
│ │ │ │ │竊鴿數量│ │ │ │ │
├──┼───┼────┼───┼────┼─────┼──────────┼───┼─────────┤
│1 │丑○○│「無毛」│Y○○│98年1月 │98年1月 │不詳 │未匯出│①證人即被害人李麗│
│ │ │ │ │29日 │29日16時 │帳號:0000000000號 │款項致│ 貞警詢證述【偵卷│
│ │ │ │ │ │13分許 │戶名:不詳 │未能提│ 一第57-58頁】 │
│ │ │ │ │98年1月 │台市農會安│ │款 │②台南市農會提款機│
│ │ │ │ │29日16時│南辦事處 │因丑○○匯款帳戶未申│ │ 匯款存條【偵卷一│
│ │ │ │ │許 │ │請轉帳功能,致遭恐嚇│ │ 第59頁】 │
│ │ │ │ │ │ │之款項3,045元未能匯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1隻 │ │出而未得逞 │ │ 公司98年6 月26日│
│ │ │ │ │ │ │ │ │ 儲字第0980051961│
│ │ │ │ │ │ │ │ │ 函【本院卷】 │
│ │ │ │ │ │ │ │ │④臺南市農會98年6 │
│ │ │ │ │ │ │ │ │ 月30日南市農信字│
│ │ │ │ │ │ │ │ │ 第0980001359號函│
│ │ │ │ │ │ │ │ │ 【本院卷】 │
├──┼───┼────┼───┼────┼─────┼──────────┼───┼─────────┤
│2 │i○○│「無毛」│Y○○│98年2月4│98年2月4 │中國信託銀行(南台南│ │①證人即被害人蘇泓│
│ │ │ │ │日7 時30│日14時許 │分行 │ │ 瑋警詢證述【偵卷│
│ │ │ │ │分許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一第60-61頁】 │
│ │ │ │ │ │ │戶名:葉清漲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98年2月4│台南小東郵│ │ │ 書【偵卷一第62頁│
│ │ │ │ │日14時許│局 │3,016元 │ │ 】 │
│ │ │ │ │ │ │ │ │③葉清漲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一第254 │
│ │ │ │ │1隻 │ │ │ │ -256頁 │
├──┼───┼────┼───┼────┼─────┼──────────┼───┼─────────┤
│3 │R○○│「無毛」│Y○○│98年2月4│98年2月4 │中國信託銀行(南台南│癸○○│①證人即被害人廖忠│
│ │ │ │ │日7 時30│日14時57分│分行 │ │ 益警詢證述【偵卷│
│ │ │ │ │分許 │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一第63-64頁】 │
│ │ │ │ │ │ │戶名:葉清漲 │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98年2月4│合作金庫南│ │ │ 匯款申請書【偵卷│
│ │ │ │ │日14時許│永康分行 │3,017元 │ │ 一第65頁】 │
│ │ │ │ │ │ │ │ │③葉清漲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卷一第254 │
│ │ │ │ │1隻 │ │ │ │ -256頁 │
├──┼───┼────┼───┼────┼─────┼──────────┼───┼─────────┤
│4 │玄○○│「無毛」│Y○○│98年2月 │98年2月4 │中國信託銀行(南台南│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陳呢│
│ │ │ │ │4日 │日14時41分│分行 │ │ 娜警詢證述【偵卷│
│ │ │ │ │ │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一第66頁】 │
│ │ │ │ │98年2月4│台新銀行 │戶名:葉清漲 │ │②台南市○○路上台│
│ │ │ │ │日14時30│ │ │ │ 新銀行提款機匯款│
│ │ │ │ │分許 │ │3,509元 │ │ 存條【偵卷一第67│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③葉清漲帳戶交易明│
│ │ │ │ │1隻 │ │ │ │ 細【偵卷一第254 │
│ │ │ │ │ │ │ │ │ -256頁 │
└──┴───┴────┴───┴────┴─────┴──────────┴───┴─────────┘
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4)
┌──┬──────────────────────────────────────┬─────────┐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 │
│ │被害人│竊鴿者 │恐嚇者│竊盜時間│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戶名及匯入│提款者│ │
│ │ │ │ │恐嚇時間│ │金額 │ │ │
│ │ │ │ │竊鴿數量│ │ │ │ │
├──┼───┼────┼───┼────┼─────┼──────────┼───┼─────────┤
│1 │H○○│「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台中何厝郵局 │癸○○│①證人即被害人彭光│
│ │ │ │ │17日6時 │17日13時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明警詢證述【彰化│
│ │ │ │ │許 │5分許 │戶名:戴仁傑 │ │ 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 │ │ │ │ │ │ │ │ 員警分偵字第0980│
│ │ │ │ │97年10月│苗栗公館郵│23,000元 │ │ 006899號刑案偵查│
│ │ │ │ │17日12時│局 │ │ │ 卷宗《下稱警卷二│
│ │ │ │ │許 │ │ │ │ 》第62-63 頁】 │
│ │ │ │ │ │ │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10隻 │ │ │ │ 警卷二第63-1頁】│
│ │ │ │ │ │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二第50頁│
│ │ │ │ │ │ │ │ │ 】 │
├──┼───┼────┼───┼────┼─────┼──────────┼───┼─────────┤
│2 │F○○│「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台中何厝郵局 │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陳輝│
│ │ │ │ │17日5時 │17日13時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萬警詢證述【警卷│
│ │ │ │ │許 │15分許 │戶名:戴仁傑 │ │ 二第64-65頁】 │
│ │ │ │ │ │ │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頭份尖山郵│2,310元 │ │ 警卷二第65-1頁】│
│ │ │ │ │17日13時│局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二第50頁│
│ │ │ │ │ │ │ │ │ 】 │
│ │ │ │ │1隻 │ │ │ │ │
├──┼───┼────┼───┼────┼─────┼──────────┼───┼─────────┤
│3 │j○○│「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台中何厝郵局 │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鐘宏│
│ │ │ │ │17日7時 │17日13時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斌警詢證述【警卷│
│ │ │ │ │許 │33分許 │戶名:戴仁傑 │ │ 二第66-67 頁】 │
│ │ │ │ │ │ │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彰化府前郵│5,010元 │ │ 警卷二第67-1頁】│
│ │ │ │ │17日12時│局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二第50頁│
│ │ │ │ │ │ │ │ │ 】 │
│ │ │ │ │2隻 │ │ │ │ │
├──┼───┼────┼───┼────┼─────┼──────────┼───┼─────────┤
│4 │b○○│「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台中何厝郵局 │癸○○│①證人即被害人薛金│
│ │ │ │ │17日4時 │17日13時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樹警詢證述【警卷│
│ │ │ │ │許 │38分許 │戶名:戴仁傑 │ │ 二第68-70頁】 │
│ │ │ │ │ │ │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東石郵局 │2,515元 │ │ 警卷二第71頁】 │
│ │ │ │ │17日13時│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二第50頁│
│ │ │ │ │ │ │ │ │ 】 │
│ │ │ │ │1隻 │ │ │ │ │
├──┼───┼────┼───┼────┼─────┼──────────┼───┼─────────┤
│5 │乙○○│「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台中何厝郵局 │癸○○│①證人即被害人方全│
│ │ │ │ │17日 │17日13時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丁警詢證述【警卷│
│ │ │ │ │ │39分許 │戶名:載仁傑 │ │ 二第72-73頁】 │
│ │ │ │ │97年10月│郵局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 │ │ │17日13時│ │1,800元 │ │ 易明細表【警卷二│
│ │ │ │ │21分許 │ │ │ │ 第74頁】 │
│ │ │ │ │ │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1隻 │ │ │ │ 細【警卷二第50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 │ 警卷二第75頁】 │
├──┼───┼────┼───┼────┼─────┼──────────┼───┼─────────┤
│6 │T○○│「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台中何厝郵局 │癸○○│①證人即被害人劉順│
│ │ │ │ │17日7時 │17日13時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來警詢證述【警卷│
│ │ │ │ │許 │43分許 │戶名:戴仁傑 │ │ 二第77-78頁】 │
│ │ │ │ │ │ │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台中四張犁│7,000元 │ │ 警卷二第78-1頁】│
│ │ │ │ │17日12時│郵局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二第50頁│
│ │ │ │ │ │ │ │ │ 】 │
│ │ │ │ │3隻 │ │ │ │ │
├──┼───┼────┼───┼────┼─────┼──────────┼───┼─────────┤
│7 │D○○│「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台中何厝郵局 │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陳淑│
│ │ │ │ │17日 │17日13時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茹警詢證述【警卷│
│ │ │ │ │ │44分許 │戶名:戴仁傑 │ │ 二第79-80頁】 │
│ │ │ │ │ │ │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北斗郵局 │2,315元 │ │ 警卷二第80-1頁】│
│ │ │ │ │17日13時│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二第50頁│
│ │ │ │ │ │ │ │ │ 】 │
│ │ │ │ │1隻 │ │ │ │ │
├──┼───┼────┼───┼────┼─────┼──────────┼───┼─────────┤
│8 │酉○○│「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台中何厝郵局 │癸○○│①證人即被害人姚登│
│ │ │ │ │17日 │17日13時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富警詢證述【警卷│
│ │ │ │ │ │58分許 │戶名:戴仁傑 │ │ 二第81-82頁】 │
│ │ │ │ │ │ │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東勢厝郵局│2,505元 │ │ 警卷二第82-1頁】│
│ │ │ │ │17日12時│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二第50頁│
│ │ │ │ │ │ │ │ │ 】 │
│ │ │ │ │1隻 │ │ │ │ │
├──┼───┼────┼───┼────┼─────┼──────────┼───┼─────────┤
│9 │鍾敏惠│「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台中何厝郵局 │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鐘敏│
│ │ │ │ │17日 │17日14時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惠萬警詢證述【警│
│ │ │ │ │ │13分許 │戶名:戴仁傑 │ │ 卷二第83-84頁】 │
│ │ │ │ │ │ │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虎尾科技大│2,510元 │ │ 警卷二第84-1頁】│
│ │ │ │ │17日13時│學郵局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二第50頁│
│ │ │ │ │ │ │ │ │ 】 │
│ │ │ │ │1隻 │ │ │ │ │
├──┼───┼────┼───┼────┼─────┼──────────┼───┼─────────┤
│10 │亥○○│「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台中何厝郵局 │癸○○│①證人即被害人張錫│
│ │ │ │ │17日7時 │17日14時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潤警詢證述【警卷│
│ │ │ │ │許 │36分許 │戶名:戴仁傑 │ │ 二第85-86頁】 │
│ │ │ │ │ │ │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永靖郵局 │2,000元 │ │ 警卷二第86-1頁】│
│ │ │ │ │17日12時│ │ │ │③戴仁傑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二第50頁│
│ │ │ │ │ │ │ │ │ 】 │
│ │ │ │ │1隻 │ │ │ │ │
└──┴───┴────┴───┴────┴─────┴──────────┴───┴─────────┘
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5)
┌──┬──────────────────────────────────────┬─────────┐
│編號│ 犯罪事實 │ 被害人供述及 │
│ ├───┬────┬───┬────┬─────┬──────────┬───┤ 匯款單出處 │
│ │被害人│竊鴿者 │恐嚇者│竊盜時間│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戶名及匯入│提款者│ │
│ │ │ │ │恐嚇時間│匯款地點 │金額 │ │ │
│ │ │ │ │竊鴿數量│ │ │ │ │
├──┼───┼────┼───┼────┼─────┼──────────┼───┼─────────┤
│1 │U○○│「無毛」│Y○○│98年1月 │98年1月 │大眾商業銀行(台南分│癸○○│①證人即被害人劉榮│
│ │ │ │ │22日 │23日9 時 │行) │ │ 發警詢證述【彰化│
│ │ │ │ │ │3分許(起 │帳號:000000000000號│ │ 縣員林分局員警分│
│ │ │ │ │ │訴書誤載為│戶名:鄭秀月 │ │ 偵字第0980007665│
│ │ │ │ │98年1月 │同日13時11│ │ │ 號刑案偵查卷宗《│
│ │ │ │ │22日13時│分許) │3,050元 │ │ 下稱警卷三》第58│
│ │ │ │ │許 │ │ │ │ -59 頁】 │
│ │ │ │ │ │台南永康郵│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1隻 │局 │ │ │ 警卷三第60頁】 │
│ │ │ │ │ │ │ │ │③鄭秀月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三第54- │
│ │ │ │ │ │ │ │ │ 56頁】 │
├──┼───┼────┼───┼────┼─────┼──────────┼───┼─────────┤
│2 │寅○○│「無毛」│Y○○│98年1月 │98年1月 │大眾商業銀行(台南分│癸○○│①證人即被害人林永│
│ │ │ │ │23日 │23日13時 │行) │ │ 發警詢證述【警卷│
│ │ │ │ │ │11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三第61-62頁】 │
│ │ │ │ │ │ │戶名:鄭秀月 │ │②台南市農會匯款申│
│ │ │ │ │98年1月 │台南市農會│ │ │ 請書【警卷三第63│
│ │ │ │ │23日11時│ │3,500元 │ │ 頁】 │
│ │ │ │ │許 │ │ │ │③鄭秀月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三第54- │
│ │ │ │ │1隻 │ │ │ │ 56頁】 │
├──┼───┼────┼───┼────┼─────┼──────────┼───┼─────────┤
│3 │g○○│「無毛」│Y○○│98年1月 │98年1月 │大眾商業銀行(台南分│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魏子│
│ │ │ │ │23日 │23日13時 │行) │ │ 桓發警詢證述【警│
│ │ │ │ │ │52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卷三第64-65頁】 │
│ │ │ │ │ │ │戶名:鄭秀月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98年1月 │台南永康郵│ │ │ 書【警卷三第66頁│
│ │ │ │ │23日13時│局 │5,000元 │ │ 】 │
│ │ │ │ │許 │ │ │ │③鄭秀月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三第54- │
│ │ │ │ │1隻 │ │ │ │ 56頁】 │
├──┼───┼────┼───┼────┼─────┼──────────┼───┼─────────┤
│4 │i○○│「無毛」│Y○○│98年1月 │98年1月 │大眾商業銀行(台南分│癸○○│①證人即被害人蘇泓│
│ │ │ │ │23日 │23日14時 │行) │ │ 瑋警詢證述【警卷│
│ │ │ │ │ │9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三第67-68頁】 │
│ │ │ │ │ │ │戶名:鄭秀月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98年1月 │台南永康二│ │ │ 書【警卷三第69頁│
│ │ │ │ │23日11時│王郵局 │3,050元 │ │ 】 │
│ │ │ │ │許 │ │ │ │③鄭秀月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三第54- │
│ │ │ │ │2隻 │ │ │ │ 56頁】 │
├──┼───┼────┼───┼────┼─────┼──────────┼───┼─────────┤
│5 │丙○○│「無毛」│Y○○│98年1月 │98年1月 │大眾商業銀行(台南分│癸○○│①證人即被害人方春│
│ │ │ │ │23日 │23日14時 │行) │ │ 安警詢證述【警卷│
│ │ │ │ │ │16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三第70-71頁】 │
│ │ │ │ │ │ │戶名:鄭秀月 │ │②合庫商業銀行匯款│
│ │ │ │ │98年1月 │合作金庫東│ │ │ 申請書【警卷三第│
│ │ │ │ │23日13時│台南分行 │4,050元 │ │ 72 頁】 │
│ │ │ │ │許 │ │ │ │③鄭秀月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三第54- │
│ │ │ │ │2隻 │ │ │ │ 56頁】 │
├──┼───┼────┼───┼────┼─────┼──────────┼───┼─────────┤
│6 │辰○○│「無毛」│Y○○│98年1月 │98年1月 │大眾商業銀行(台南分│癸○○│①證人即被害人林金│
│ │ │ │ │23日 │23日15時 │行) │ │ 水警詢證述【警卷│
│ │ │ │ │ │30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三第73-74頁】 │
│ │ │ │ │ │ │戶名:鄭秀月 │ │②第一商業銀行匯款│
│ │ │ │ │98年1月 │第一商業銀│ │ │ 申請書【警卷三第│
│ │ │ │ │23日11時│行安南分行│3,050元 │ │ 75頁】 │
│ │ │ │ │許 │ │ │ │③鄭秀月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三第54- │
│ │ │ │ │1隻 │ │ │ │ 56頁】 │
├──┼───┼────┼───┼────┼─────┼──────────┼───┼─────────┤
│7 │V○○│「無毛」│Y○○│98年1月 │98年1月 │大眾商業銀行(台南分│癸○○│①證人即被害人蔡梅│
│ │ │ │ │23日 │23日17時 │行) │ │ 香警詢證述【警卷│
│ │ │ │ │ │17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三第76-77頁】 │
│ │ │ │ │ │ │戶名:鄭秀月 │ │②元大銀行匯款申請│
│ │ │ │ │98年1月 │元大銀行安│ │ │ 書【警卷三第78頁│
│ │ │ │ │23日11時│和分行 │3,002元 │ │ 】 │
│ │ │ │ │許 │ │ │ │③鄭秀月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三第54- │
│ │ │ │ │1隻 │ │ │ │ 56頁】 │
├──┼───┼────┼───┼────┼─────┼──────────┼───┼─────────┤
│8 │c○○│「無毛」│Y○○│98年1月 │98年1月 │大眾商業銀行(台南分│癸○○│①證人即被害人謝金│
│ │ │ │ │23日 │23日19時 │行) │ │ 貴警詢證述【警卷│
│ │ │ │ │ │35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三第79-80頁】 │
│ │ │ │ │ │ │戶名:鄭秀月 │ │②京城銀行匯款委託│
│ │ │ │ │98年1月 │京城銀行大│ │ │ 書【警卷三第81 │
│ │ │ │ │23日12時│灣分行 │3,030元 │ │ 頁】 │
│ │ │ │ │許 │ │ │ │③鄭秀月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三第54- │
│ │ │ │ │1隻 │ │ │ │ 56頁】 │
├──┼───┼────┼───┼────┼─────┼──────────┼───┼─────────┤
│9 │R○○│「無毛」│Y○○│98年1月 │98年1月 │大眾商業銀行(台南分│癸○○│①證人即被害人廖忠│
│ │ │ │ │31日7時 │31日15時 │行) │ │ 益警詢證述【警卷│
│ │ │ │ │許 │42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三第82-83頁】 │
│ │ │ │ │ │ │戶名:鄭秀月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 │ │ │98年1 月│台南永康郵│ │ │ 易明細表書【警卷│
│ │ │ │ │31 日13 │局 │3,000元 │ │ 三第84頁】 │
│ │ │ │ │時許 │ │ │ │③鄭秀月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三第54- │
│ │ │ │ │ │ │ │ │ 56頁】 │
│ │ │ │ │1隻 │ │ │ │④雙向查詢條件【警│
│ │ │ │ │ │ │ │ │ 卷三第85頁】 │
├──┼───┼────┼───┼────┼─────┼──────────┼───┼─────────┤
│10 │G○○│「無毛」│Y○○│98年2月 │98年2月2 │大眾商業銀行(台南分│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陳翰│
│ │ │ │ │2日 │日8時52 │行) │ │ 祥警詢證述【警卷│
│ │ │ │ │ │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三第99-100頁】 │
│ │ │ │ │ │ │戶名:鄭秀月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98年2月2│台南郵局 │ │ │ 書【警卷三第101 │
│ │ │ │ │日10時許│ │3,070元 │ │ 頁】 │
│ │ │ │ │ │ │ │ │③鄭秀月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三第54- │
│ │ │ │ │1隻 │ │ │ │ 56頁】 │
└──┴───┴────┴───┴────┴─────┴──────────┴───┴─────────┘
附表五(即起訴書附表6-1至6-3)
┌──┬──────────────────────────────────────┬─────────┐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 │
│ │被害人│竊鴿者 │恐嚇者│竊盜時間│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戶名及匯入│提款者│ │
│ │ │ │ │恐嚇時間│匯款地點 │金額 │ │ │
│ │ │ │ │竊鴿數量│ │ │ │ │
├──┼───┼────┼───┼────┼─────┼──────────┼───┼─────────┤
│1 │B○○│「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陳忠│
│ │ │ │ │1日 │1日8時41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義警詢證述【彰化│
│ │ │ │ │ │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 │ │ │ │ │ │戶名:邱美珠 │ │ 員警分偵字第0980│
│ │ │ │ │97年10月│歸仁南保郵│ │ │ 009211號刑案偵查│
│ │ │ │ │1日8時許│局 │3,010元 │ │ 卷宗《下稱警卷四│
│ │ │ │ │ │ │ │ │ 》第84-85 頁】 │
│ │ │ │ │1隻 │ │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 │ │ │ │ 警卷四第86頁】 │
│ │ │ │ │ │ │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2 │己○○│「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何聯│
│ │ │ │ │1日 │1日8時42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發警詢證述【警卷│
│ │ │ │ │ │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87-88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鳳山中山東│ │ │ 警卷四第89頁】 │
│ │ │ │ │1日8時許│路郵局 │3,008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1隻 │ │ │ │ 80頁】 │
├──┼───┼────┼───┼────┼─────┼──────────┼───┼─────────┤
│3 │丁○○│「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王觀│
│ │ │ │ │1日 │1日8時50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喜警詢證述【警卷│
│ │ │ │ │ │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90-91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高雄7支左 │ │ │ 警卷四第92頁】 │
│ │ │ │ │1日8時許│營郵局 │3,006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1隻 │ │ │ │ 80頁】 │
├──┼───┼────┼───┼────┼─────┼──────────┼───┼─────────┤
│4 │f○○│「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謝順│
│ │ │ │ │1日 │1日9時22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龍警詢證述【警卷│
│ │ │ │ │ │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93-94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路竹一甲郵│ │ │ 警卷四第95頁】 │
│ │ │ │ │1日9時許│局 │3,012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1隻 │ │ │ │ 80頁】 │
├──┼───┼────┼───┼────┼─────┼──────────┼───┼─────────┤
│5 │地○○│「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許森│
│ │ │ │ │1日 │1 日9 時30│臺南開元路郵局 │ │ 源警詢證述【警卷│
│ │ │ │ │ │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96-97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湖內郵局 │ │ │ 警卷四第98頁】 │
│ │ │ │ │1日9時30│ │2,200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分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
│6 │戌○○│「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唐國│
│ │ │ │ │1日 │1日9時35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華警詢證述【警卷│
│ │ │ │ │ │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99-100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鳳山工協郵│ │ │ 警卷四第101頁】 │
│ │ │ │ │1日9時35│局 │3,014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分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
│7 │甲○○│「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尤清│
│ │ │ │ │1日 │1日9時43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勇警詢證述【警卷│
│ │ │ │ │ │分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02-103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楠梓右昌郵│ │ │ 警卷四第104頁】 │
│ │ │ │ │1日8時許│局 │5,500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2隻 │ │ │ │ 80頁】 │
├──┼───┼────┼───┼────┼─────┼──────────┼───┼─────────┤
│8 │A○○│「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陳忠│
│ │ │ │ │1日 │1日15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仁警詢證述【警卷│
│ │ │ │ │ │23分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05-106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台南大同路│ │ │ 警卷四第107頁】 │
│ │ │ │ │1日15時 │郵局 │3,050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23分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
│9 │宇○○│「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陳文│
│ │ │ │ │1日 │1日15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昌警詢證述【警卷│
│ │ │ │ │ │40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08-109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台南安順郵│ │ │ 警卷四第110頁】 │
│ │ │ │ │1日13時 │局 │2,550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
│10 │子○○│「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李福│
│ │ │ │ │2日 │2日15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成警詢證述【警卷│
│ │ │ │ │ │23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11-112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嘉義忠孝郵│ │ │ 警卷四第113 頁】│
│ │ │ │ │2日13時 │局 │6,000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2隻 │ │ │ │ │
├──┼───┼────┼───┼────┼─────┼──────────┼───┼─────────┤
│11 │K○○│「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程暘│
│ │ │ │ │2日 │2日15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揮警詢證述【警卷│
│ │ │ │ │ │35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14-115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嘉義蒜頭郵│ │ │ 警卷四第116頁】 │
│ │ │ │ │2日15時 │局 │3,006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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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C○○│「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陳明│
│ │ │ │ │2日 │2 日15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郎警詢證述【警卷│
│ │ │ │ │ │35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17-118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南投光明里│ │ │ 警卷四第119頁】 │
│ │ │ │ │2日15時 │郵局 │1,800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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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庚○○│「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吳武│
│ │ │ │ │2日 │2 日15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雄警詢證述【警卷│
│ │ │ │ │ │38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20-121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水上南靖郵│ │ │ 警卷四第122頁】 │
│ │ │ │ │2日11時 │局 │3,008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
│14 │J○○│「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曾昭│
│ │ │ │ │2日 │2日15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正警詢證述【警卷│
│ │ │ │ │ │41分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23-124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竹山後埔郵│ │ │ 警卷四第125頁】 │
│ │ │ │ │2日15時 │局 │2,503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
│15 │戊○○│「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何政│
│-1 │ │ │ │2日 │2日15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益警詢證述【警卷│
│ │ │ │ │ │47分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26-127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嘉義後湖郵│ │ │ 警卷四第128頁】 │
│ │ │ │ │2日13時 │局 │3,010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
│15 │戊○○│「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何政│
│-2 │ │ │ │2日 │2日15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益警詢證述【警卷│
│ │ │ │ │ │48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29-130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嘉義後湖郵│ │ │ 警卷四第131頁】 │
│ │ │ │ │2日13時 │局 │6,500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2隻 │ │ │ │ │
├──┼───┼────┼───┼────┼─────┼──────────┼───┼─────────┤
│16 │辛○○│「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吳啟│
│ │ │ │ │2日 │2日15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瑞警詢證述【警卷│
│ │ │ │ │ │51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32-133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嘉義忠孝郵│ │ │ 警卷四第134頁】 │
│ │ │ │ │2日14時 │局 │2,511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
│17 │天○○│「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莊銘│
│ │ │ │ │2日 │2日15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錄警詢證述【警卷│
│ │ │ │ │ │52分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35-136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斗六保北郵│ │ │ 警卷四第137頁】 │
│ │ │ │ │2日15時 │局 │2,507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
│18 │S○○│「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廖繼│
│ │ │ │ │2日 │2日15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本警詢證述【警卷│
│ │ │ │ │ │55分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38-139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虎尾郵局 │ │ │ 警卷四第140頁】 │
│ │ │ │ │2 日15時│ │3,020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
│19 │午○○│「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彩│
│ │ │ │ │2日 │2日15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菊警詢證述【警卷│
│ │ │ │ │ │56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41-142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斗南郵局 │ │ │ 警卷四第143頁】 │
│ │ │ │ │2日15時 │ │3,016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
│20 │黃○○│「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陳坤│
│ │ │ │ │2日 │2日15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田警詢證述【警卷│
│ │ │ │ │ │57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44-145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嘉義忠孝郵│ │ │ 警卷四第146頁】 │
│ │ │ │ │2日14時 │局 │4,500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2隻 │ │ │ │ │
├──┼───┼────┼───┼────┼─────┼──────────┼───┼─────────┤
│21 │P○○│「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葉森│
│ │ │ │ │2日 │2日15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夫警詢證述【警卷│
│ │ │ │ │ │58分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47-148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南投市中山│ │ │ 警卷四第149頁】 │
│ │ │ │ │2日15時 │街郵局 │2,022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20分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
│22 │X○○│「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鄭金│
│ │ │ │ │2日 │2日16時2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陸警詢證述【警卷│
│ │ │ │ │ │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50-151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林內郵局 │ │ │ 警卷四第152頁】 │
│ │ │ │ │2日15時 │ │3,024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
│23 │E○○│「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陳群│
│ │ │ │ │2日 │2日16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誠警詢證述【警卷│
│ │ │ │ │ │10分許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53-154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名間郵局 │ │ │ 警卷四第155頁】 │
│ │ │ │ │2日15時 │ │2,517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
│24 │I○○│「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彭國│
│ │ │ │ │2日 │2日16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興警詢證述【警卷│
│ │ │ │ │ │17分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56-157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水上南靖郵│ │ │ 警卷四第158頁】 │
│ │ │ │ │2日14時 │局 │2,528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
│25 │W○○│「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鄭明│
│ │ │ │ │2日 │2日16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智警詢證述【警卷│
│ │ │ │ │ │19分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59-160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國內匯款單【│
│ │ │ │ │97年10月│白河郵局 │ │ │ 警卷四第161頁】 │
│ │ │ │ │2日16時 │ │2,521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 │
├──┼───┼────┼───┼────┼─────┼──────────┼───┼─────────┤
│26 │h○○│「無毛」│Y○○│97年10月│97年10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癸○○│①證人即被害人羅振│
│ │ │ │ │2日 │2日16時 │臺南開元路郵局 │ │ 德警詢證述【警卷│
│ │ │ │ │ │23分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四第162-163頁】 │
│ │ │ │ │ │ │戶名:邱美珠 │ │②郵政匯款執據【警│
│ │ │ │ │97年10月│嘉義湖內郵│ │ │ 卷四第164 頁】 │
│ │ │ │ │2日15時 │局 │3,004元 │ │③邱美珠帳戶交易明│
│ │ │ │ │許 │ │ │ │ 細【警卷四第78- │
│ │ │ │ │ │ │ │ │ 80頁】 │
│ │ │ │ │1隻 │ │ │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 │ 警卷四第169 頁】│
│ │ │ │ │ │ │ │ │ │
└──┴───┴────┴───┴────┴─────┴──────────┴───┴─────────┘
附表六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法條 │ 主文 │
├──┼───────────┼───────────────┼────────────────────┤
│1 │如附表一編號1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刑法第346條第1 項恐嚇取財罪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2 │如附表一編號2、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及附表三編號10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接續犯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3 │如附表一編號3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4 │如附表一編號4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5 │如附表一編號5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6 │如附表一編號6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7 │如附表一編號7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8 │如附表一編號8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9 │如附表一編號9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10 │如附表一編號10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11 │如附表一編號11、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及附表三編號4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接續犯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12 │如附表一編號12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13 │如附表一編號13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14 │如附表一編號14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15 │如附表一編號15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16 │如附表二編號1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恐嚇│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取財未遂罪 │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 │ │O○○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
│ │ │ │之物沒收之。 │
├──┼───────────┼───────────────┼────────────────────┤
│17 │如附表二編號2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刑法第346條第1 項恐嚇取財罪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乙、│
│ │ │ │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O○○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乙、丙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乙、丙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乙、丙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18 │如附表二編號3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乙、│
│ │ │ │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O○○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乙、丙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乙、丙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乙、丙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19 │如附表二編號4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乙、│
│ │ │ │丙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O○○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乙、丙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乙、丙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乙、丙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20 │如附表三編號1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21 │如附表三編號2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22 │如附表三編號3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23 │如附表三編號5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24 │如附表三編號6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25 │如附表三編號7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26 │如附表三編號8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27 │如附表三編號9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28 │如附表四編號1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丙所│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 │O○○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29 │如附表四編號2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丙所│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 │O○○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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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如附表四編號3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丙所│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 │O○○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31 │如附表四編號4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丙所│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 │O○○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32 │如附表四編號5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丙所│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 │O○○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33 │如附表四編號6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丙所│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 │O○○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34 │如附表四編號7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丙所│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 │O○○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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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如附表四編號8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丙所│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 │O○○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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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如附表四編號9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丙所│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 │O○○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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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如附表四編號10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丙所│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 │O○○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沒│
│ │ │ │收之。 │
├──┼───────────┼───────────────┼────────────────────┤
│38 │如附表五編號1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39 │如附表五編號2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40 │如附表五編號3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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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如附表五編號4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42 │如附表五編號5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43 │如附表五編號6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44 │如附表五編號7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45 │如附表五編號8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46 │如附表五編號9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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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如附表五編號10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48 │如附表五編號11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49 │如附表五編號12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50 │如附表五編號13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51 │如附表五編號14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52 │如附表五編號15-1、15-2│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接續犯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53 │如附表五編號16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54 │如附表五編號17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55 │如附表五編號18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56 │如附表五編號19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57 │如附表五編號20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58 │如附表五編號21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59 │如附表五編號22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60 │如附表五編號23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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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如附表五編號24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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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如附表五編號25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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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如附表五編號26 │同上 │Y○○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
│ │ │ │物沒收之。 │
│ │ │ │癸○○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 │ │ │Q○○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
│ │ │ │自已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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