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易,857,200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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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8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乙○○與其前妻甲○○已離異,仍有往來,但已分別居住,甲○○自民國(下同)96年10月22日起自行承租彰化縣花壇鄉○○街20號之住處,該處先前則是乙○○姐姐所承租,乙○○自其不知情之姐姐處得到該處鑰匙,但甲○○並不知此事。

乙○○於98年3月11日16時30分許,欲前往其前妻甲○○位於彰化縣花壇鄉○○街20號之住處,質問甲○○某事,竟擅自使用其自姐姐處得到之鑰匙開啟該屋大門,侵入屋內,甲○○正在如廁並聽聞開門聲響,由廁所內喊叫是何人,乙○○不回應,待甲○○如廁完畢後走進客廳察看,乙○○即對甲○○施以暴力傷害(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

其女兒梁雅婷知道父親去找母親理論,因擔心二人發生衝突,隨後到場,甲○○乃伺機報警。

二、案經甲○○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認罪(見本院98年8月28日審理筆錄第8頁)。

㈡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房子的使用權?)96年10月22日我與李火成先生打了契約。

在此之前是被告的姐姐承租的。

.. 我從96年10月22日換約之後就是我在使用。

(門鑰匙何人換的?)他打我的頭之後才換門鎖的。

(你既然自己承租,為何不換門鎖?)因為被告說他沒有我的鑰匙。

(從96年10月22日你承租之後,你看過被告私自進來過嗎?)沒有私自進來。

他都是當著我的面進來我幫他開門,或者是抱著小孩進入。

我不知道他有預備鑰匙。

(這次被告入侵你住宅你不同意?)98年3月11日當天我人在廁所,結果我有聽到後門有聲音,我問是誰,對方都沒有回應,我喊了很多次,後來我發現是被告。

.. 我覺得被告既然會用偷偷進來的方式,如果有什麼萬一怎麼辦。

我後來聽檢察官的勸導,我趕快去換鎖。」

等語,並有甲○○偵查中提出房東98年1至3月簽收房租之收據影本(98年度偵字第2757號卷第9頁),可證明甲○○確有該屋使用權,被告未經甲○○同意而侵入住宅。

㈢現場照片、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員警工作紀錄簿、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警詢筆錄等。

㈣綜上所述,被告自白與證據吻合,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㈡爰審酌被告雖有毒品、公共危險等前科,素行不佳(本件因未宣告有期徒刑,故無累犯適用),被告與前妻離異後難免有所爭執,但既然住在附近就應互相照顧,卻未經前妻許可侵入房屋,侵害居家安全,被告於偵查中未坦承犯行,但審理中已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況,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乙○○於98年3月11日16時30分許,在前妻甲○○位於彰化縣花壇鄉○○街20號之住處,乙○○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抓捏甲○○之手臂,毆打甲○○之頭部1下,再將甲○○甩至一旁,使甲○○受有頭皮鈍傷、右上臂鈍挫傷、左前臂鈍挫傷等傷勢,因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98年3月11日之犯行,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已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附錄適用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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