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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9 月17日下午3 時15分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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