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被 告 甲○○
丙○○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茲指定98年9月25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再行審理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