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易,963,200909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審理(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八四七、七八四八號),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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