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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簡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088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文件上之「乙○○」署名及指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㈠犯罪事實及證據部份:⒈犯罪事實欄第7 行原記載「駛之程度。
…」等語,應補充更正為「駛之程度(經本院改行通常程序,另由本院為免訴判決)。
…」等語。
⒉犯罪事實欄第18行原記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 紙(此係1 次偽造行為,因複寫功能而同時偽造3紙)、…」等語,應補充更正為「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三聯,分別為通知聯、移送聯、存根聯),甲○○以複寫方式製作,在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乙○○」之簽名1 枚,複寫到存根聯亦有「乙○○」簽名1 枚(按通知聯上並無偽簽之「乙○○」之簽名)、…」等語。
⒊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附表均更正為如本判決所附之附表所示。
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原記載刑法第185條之3 部份及新舊法比較部份、數罪併罰部份均刪除之。
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原記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即違規駕駛人收執聯(即通知聯),聲請沒收部份,亦應刪除。
㈡理由部份:⒈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章所指之文書,除必須具備有體性、文字性、持續性、意思性等要件外,尚必須存有足以表彰一定之制作名義人之名義性時,該等記載方可認為係文書,否則若僅為表彰某人簽名意思之署名或簽押,並不具有表彰一定制作名義人之名義性存在,該等記載即無從認為係刑法上之文書,而只能認為係單純之署押,是按簽他人姓名並按指印,該指印同為代表該被冒用者之姓名,作用及效力與署押無異,亦屬署押之一種;
又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捺印或以其他符號代簽名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之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而該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即不另論罪。
⒉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
⒊爰審酌被告為期脫免刑事訴追,竟偽造他人署押及私文書,陷遭冒名之被害人乙○○於受無謂刑事追訴之危險境地,並對警察及偵查機關追訴犯罪之正確性造成影響,原應從重量刑,惟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
又被告上揭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悉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之規定,應予減輕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⒋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即違規駕駛人收執聯(即通知聯)均非供被告犯罪所用或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偽造「乙○○」署名、指印所在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之數量 │ 備 註 │
│ │(含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 │ │
│ │字第345 號卷內之文件) │ │ │
├──┼──────────────────┼─────────────┼────────┤
│ 1 │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 │「乙○○」署名及指印各3 枚│ │
│ │ │。 │ │
├──┼──────────────────┼─────────────┼────────┤
│ 2 │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乙○○」署名及指印各1 枚│ │
│ │ │。 │ │
├──┼──────────────────┼─────────────┼────────┤
│ 3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乙○○」署名及指印各9 枚│ │
│ │調查筆錄 │。 │ │
├──┼──────────────────┼─────────────┼────────┤
│ 4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錄音帶封緘 │「乙○○」署名及指印各1 枚│ │
│ │ │。 │ │
├──┼──────────────────┼─────────────┼────────┤
│ 5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乙○○」署名2 枚(即移送│被告以複寫方式製│
│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三聯,分別│聯、存根聯各1 枚)。 │作,在移送聯「收│
│ │為通知聯、移送聯、存根聯)。 │ │受通知聯者簽章」│
│ │ │ │欄內,偽簽「劉俊│
│ │ │ │龍」之簽名1 枚,│
│ │ │ │複寫到存根聯亦有│
│ │ │ │「乙○○」簽名1 │
│ │ │ │枚(按通知聯上並│
│ │ │ │無偽簽之「乙○○│
│ │ │ │」之簽名)。 │
├──┼──────────────────┼─────────────┼────────┤
│ 6 │犯罪嫌疑人權利告知單 │「乙○○」署名及指印各1 枚│ │
│ │ │。 │ │
├──┼──────────────────┼─────────────┼────────┤
│ 7 │拘提逮捕通知書 │「乙○○」署名及指印各1 枚│ │
│ │ │。 │ │
├──┼──────────────────┼─────────────┼────────┤
│ 8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乙○○」署名1 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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