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簡上,228,2009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99年1 月18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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