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146,200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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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355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1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法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0355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

該案查扣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1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自承在卷,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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