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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附表】:時間: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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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罪 名│宣 告 刑│犯 罪│偵 查年 度│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 ├─┬─────┬─────┼─┬─────┬─────┤ │
│ │ │ │日 期│ 及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確定日期 │備 註 │
│ │ │ │ │案 號│院│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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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97年3 月2 │臺灣彰化地│臺│97年度訴字│97年9 月4 │ 同 左 │97年9 月28│彰化│待│
│ │害防制│7 月 │日 │方法院檢察│灣│第1421號 │日 │ │日 │地檢│定│
│ │條例 │ │ │署97年度毒│彰│ │ │ │ │97年│刑│
│ │ │ │ │偵字第1601│化│ │ │ │ │度執│後│
│ │ │ │ │號 │地│ │ │ │ │字第│與│
│ │ │ │ │ │方│ │ │ │ │7243│98│
│ │ │ │ │ │法│ │ │ │ │號 │執│
│ │ │ │ │ │院│ │ │ │ │ │助│
│ │ │ │ │ │ │ │ │ │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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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有期徒刑│96年12月12│臺灣彰化地│臺│97年度訴字│97年10月16│ 同 左 │97年11月4 │彰化│98│
│ │害防制│7 月 │日 │方法院檢察│灣│第2596號 │日 │ │日 │地檢│執│
│ │條例 │ │ │署97年度撤│彰│ │ │ │ │97年│37│
│ │ │ │ │緩偵字第70│化│ │ │ │ │度執│22│
│ │ │ │ │號 │地│ │ │ │ │字第│號│
│ │ │ │ │ │方│ │ │ │ │8075│定│
│ │ │ │ │ │法│ │ │ │ │號 │刑│
│ │ │ │ │ │院│ │ │ │ │ │之│
├──┼───┼────┼─────┼─────┼─┼─────┼─────┼───────┼─────┼──┤執│
│3 │毒品危│有期徒刑│97年7 月20│臺灣彰化地│臺│97年度訴字│98年2 月27│ 同 左 │98年3 月23│彰化│更│
│ │害防制│9 月 │日 │方法院檢察│灣│第3267號 │日 │ │日 │地檢│案│
│ │條例 │ │ │署97年度毒│彰│ │ │ │ │98年│分│
│ │ │ │ │偵字第3662│化│ │ │ │ │度執│別│
│ │ │ │ │號 │地│ │ │ │ │字第│執│
│ │ │ │ │ │方│ │ │ │ │2052│行│
│ │ │ │ │ │法│ │ │ │ │號 │。│
│ │ │ │ │ │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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