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163,200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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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467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餘重0‧2162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2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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