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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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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機關年度├─┬─────┬─────┼─┬─────┬─────┤ │
│ │ │ │ │案號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備 註│
│ │ │ │ │ │院│ │ │院│ │期 │ │
├───┼───┼────┼─────┼─────┼─┼─────┼─────┼─┼─────┼─────┼───┤
│ 1 │竊 盜│拘役15日│98.05.11 │彰化地檢98│彰│98年度簡字│98.06.22 │彰│98年度簡字│98.07.23 │彰化地│
│ │ │ │ │年度偵字第│化│第1356號 │ │化│第1356號 │ │檢98年│
│ │ │ │ │4401號 │地│ │ │地│ │ │度執字│
│ │ │ │ │ │院│ │ │院│ │ │第4693│
│ │ │ │ │ │ │ │ │ │ │ │號 │
├───┼───┼────┼─────┼─────┼─┼─────┼─────┼─┼─────┼─────┼───┤
│ 2 │竊 盜│拘役10日│98.04.30 │彰化地檢98│彰│98年度簡字│98.06.25 │彰│98年度簡字│98.07.27 │彰化地│
│ │ │ │ │年度偵字第│化│第1412號 │ │化│第1412號 │ │檢98年│
│ │ │ │ │4075號 │地│ │ │地│ │ │度執字│
│ │ │ │ │ │院│ │ │院│ │ │第4698│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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