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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如附表所示之六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六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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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及案號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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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七年二│南投地檢九│南投│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臺灣│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南投地│
│ │二級毒│六月 │月二日 │十七年度毒│地院│訴緝字第三│十二月十│高院│上訴字第二│二月二日│檢九十│
│ │品 │ │ │偵字第二七│(聲│六號(聲請│六日(聲│臺中│七三號 │ │八年度│
│ │ │ │ │三號 │請書│書誤載為九│請書誤載│分院│ │ │執緝字│
│ │ │ │ │ │誤載│十八年度上│為九十八│ │ │ │第三七│
│ │ │ │ │ │為中│訴字第二七│年二月二│ │ │ │三號 │
│ │ │ │ │ │高分│三號) │日) │ │ │ │ │
│ │ │ │ │ │院)│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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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七年二│南投地檢九│南投│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臺灣│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南投地│
│ │一級毒│十月 │月二日 │十七年度毒│地院│訴緝字第三│十二月十│高院│上訴字第二│二月二十│檢九十│
│ │品 │ │ │偵字第二七│(聲│六號(聲請│六日(聲│臺中│七三號 │六日 │八年度│
│ │ │ │ │三號 │請書│書誤載為九│請書誤載│分院│ │ │執緝字│
│ │ │ │ │ │誤載│十八年度上│為九十八│ │ │ │第三七│
│ │ │ │ │ │為中│訴字第二七│年二月二│ │ │ │三號 │
│ │ │ │ │ │高分│三號) │日) │ │ │ │ │
│ │ │ │ │ │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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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七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
│ │一級毒│八月 │一月十二日│十七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八│二月六日│地院│訴字第一八│三月五日│檢九十│
│ │品 │ │ │偵字第四六│ │三號 │ │ │三號 │ │八年度│
│ │ │ │ │一八、四六│ │ │ │ │ │ │執字第│
│ │ │ │ │三九號 │ │ │ │ │ │ │一八二│
│ │ │ │ │ │ │ │ │ │ │ │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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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七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
│ │二級毒│四月 │一月十二日│十七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八│二月六日│地院│訴字第一八│三月五日│檢九十│
│ │品 │ │ │偵字第四六│ │三號 │ │ │三號 │ │八年度│
│ │ │ │ │一八、四六│ │ │ │ │ │ │執字第│
│ │ │ │ │三九號 │ │ │ │ │ │ │一八二│
│ │ │ │ │ │ │ │ │ │ │ │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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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七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
│ │一級毒│十一月 │二月十二日│十七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八│二月六日│地院│訴字第一八│三月五日│檢九十│
│ │品 │ │ │偵字第四六│ │三號 │ │ │三號 │ │八年度│
│ │ │ │ │一八、四六│ │ │ │ │ │ │執字第│
│ │ │ │ │三九號 │ │ │ │ │ │ │一八二│
│ │ │ │ │ │ │ │ │ │ │ │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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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竊盜 │有期徒刑│九十七年六│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
│ │ │四月 │月二十五日│十八年度偵│地院│簡上字第一│六月二十│地院│簡上字第一│六月二十│檢九十│
│ │ │ │ │字第二二○│ │○三號 │三日 │ │○三號 │三日 │八年度│
│ │ │ │ │號 │ │ │ │ │ │ │執字第│
│ │ │ │ │ │ │ │ │ │ │ │四四八│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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