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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日以法矯字第0980033984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 99年2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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