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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89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查附表所示各罪刑,最後判決之犯罪事實係附表編號6 所示犯罪事實,而該案雖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2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惟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20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 月,該案判決日乃98年6 月24日,係附表所示各案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此有附表所示各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6 所示案件最後事實審判決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是本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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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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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搶奪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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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共3次│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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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8.01.22 │ ㈠98.01.14 │ 98.01.15 │
│ │ │ ㈡98.01.22 │ │
│ │ │ ㈢98.01.31 │ │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311號 │第1311號 │第31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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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45號 │98年度訴字第345號 │98年度易字第47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8.03.09 │ 98.03.09 │ 98.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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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891 │98年度上訴字第891 │98年度易字第472號 │
│ │ │號 │號 │ │
│ ├────┼─────────┼─────────┼─────────┤
│ │確定日期│ 98.05.26 │ 98.05.26 │ 98.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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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他│彰化地檢98年度執他│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
│ │字第945號 │字第945號 │第47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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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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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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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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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8.01.20 │ 98.02.03 │ 98.02.03 │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第3186號 │第3186號 │字第4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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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易字第472號 │98年度易字第472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203│
│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8.05.27 │ 98.05.27 │ 98.06.24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8年度易字第472號 │98年度易字第472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203│
│ │ │ │ │號 │
│ ├────┼─────────┼─────────┼─────────┤
│ │確定日期│ 98.07.16 │ 98.07.16 │ 98.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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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
│ │第4720號 │第4720號 │第42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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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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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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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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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7.12.24 │ │ │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7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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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 │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訴字第428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8.03.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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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1425│ │ │
│ │ │號 │ │ │
│ ├────┼─────────┼─────────┼─────────┤
│ │確定日期│ 98.07.17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 │ │
│ │第514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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