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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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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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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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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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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6年7月27日 │96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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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3645號 │度偵字第53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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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688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390、1374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6年11月9日 │98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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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688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670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96年12月3日 │98年8月18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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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執字第214號 │年度執字第48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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