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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聲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鹿港鎮○○里○○路6 巷1 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其家屬表示因為經濟困難,希望能夠以新臺幣3 萬元作為交保保證金,如蒙恩准,將儘速辦理交保手續,不勝感禱之至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資力、犯罪情節及共同被告交保金額後,准予被告甲○○提出新臺幣3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鹿港鎮○○里○○路6 巷1 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周淡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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