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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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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罪 名│宣 告 刑│犯 罪│偵 查年 度│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 ├─┬─────┬─────┼─┬─────┬─────┤ │
│ │ │ │日 期│ 及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確定日期 │備 註│
│ │ │ │ │案 號│院│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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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97年6 月17│臺灣彰化地│臺│97年度上訴│97年10月31│ 同 左 │97年11月7 │彰化地│
│ │害防制│7 月 │日 │方法院檢察│灣│字第2706號│日 │ │日 │檢98年│
│ │條例 │ │ │署97年度毒│高│ │ │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2955│等│ │ │ │ │第231 │
│ │ │ │ │號 │法│ │ │ │ │號 │
│ │ │ │ │ │院│ │ │ │ │ │
│ │ │ │ │ │臺│ │ │ │ │ │
│ │ │ │ │ │中│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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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有期徒刑│97年10月13│臺灣彰化地│臺│98年度訴字│98年6 月30│ 同 左 │98年7 月27│彰化地│
│ │害防制│7 月 │日 │方法院檢察│灣│第914號 │日 │ │日 │檢98年│
│ │條例 │ │ │署98年度毒│彰│ │ │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365 │化│ │ │ │ │第4983│
│ │ │ │ │號 │地│ │ │ │ │號 │
│ │ │ │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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