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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25歲(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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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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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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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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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7月25日 │97年11月19日 │98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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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8248號 │第11370號 │第45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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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8年度簡字第94號 │97年度簡字第111號 │98年度易字第69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1月9日 │98年1月9日 │98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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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8年2月16日 │98年2月16日 │98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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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是 │是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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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是 │是 │是 │
│數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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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
│ │第1300號(98年度執│第1286號(98年度執│第5459號 │
│ │更緝字第20號) │更緝字第2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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