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201,2009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8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前揭判決書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足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