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2017,200910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5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0月2日以法矯字第 098003893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12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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