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2069,200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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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彈珠超人」電子遊戲機伍台(含IC板伍塊)、「皮卡丘」電子遊戲機貳台(含IC板貳塊),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713 號被告甲○○涉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據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而本件查扣之「彈珠超人」電子遊戲機5 台(含IC板5 塊)、「皮卡丘」電子遊戲機2 台(含IC板2 塊),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依法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速偵字第713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彈珠超人」電子遊戲機5 台(含IC板5 塊)、「皮卡丘」電子遊戲機2 台(含IC板2 塊),均係被告甲○○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承在卷,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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