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2118,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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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98年度執字第3627號),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000 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未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且另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8年8 月26日發布通緝,本案部分則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8年10月30日發布通緝,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卷可佐;

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紙、戶籍資料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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