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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受刑人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恐嚇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97年12月22日將被告釋放,茲因全案判決確定,受刑人逃匿,故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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