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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 嘉 信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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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偵查(│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自訴)│ ├─┬─────┬─────┼─┬─────┬─────┤ │
│ │ │ │ │機關年│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備 註│
│ │ │ │ │度案號│ │院│ │ │院│ │期 │ │
├───┼───┼────┼─────┼───┴─┼─┼─────┼─────┼─┼─────┼─────┼───┤
│ 1 │幫助詐│有期徒刑│98.02.22 │彰化地檢98│彰│98年度簡字│98.09.01 │彰│98年度簡字│98.09.25 │彰化地│
│ │欺 │3月 │ │年度偵字第│化│第1838號 │ │化│第1838號 │ │檢98年│
│ │ │ │ │6764號 │地│ │ │地│ │ │度執字│
│ │ │ │ │ │院│ │ │院│ │ │第5830│
│ │ │ │ │ │ │ │ │ │ │ │號 │
├───┼───┼────┼─────┼─────┼─┼─────┼─────┼─┼─────┼─────┼───┤
│ 2 │幫助詐│各有期徒│97.12.22 │彰化地檢98│彰│98年度簡字│98.08.24 │彰│98年度簡字│98.09.25 │彰化地│
│ │欺 │刑2月(共│ │年度偵字第│化│第1747號 │ │化│第1747號 │ │檢98年│
│ │ │2罪) │ │4794、6492│地│ │ │地│ │ │度執字│
│ │ │ │ │號、98年度│院│ │ │院│ │ │第6185│
│ │ │ │ │偵緝字第 │ │ │ │ │ │ │號 │
│ │ │ │ │400號 │ │ │ │ │ │ │ │
├───┼───┼────┼─────┼─────┼─┼─────┼─────┼─┼─────┼─────┼───┤
│ 3 │幫助詐│有期徒刑│97.12.22 │彰化地檢98│彰│98年度簡字│98.08.24 │彰│98年度簡字│98.09.25 │彰化地│
│ │欺 │2月 │ │年度偵字第│化│第1747號 │ │化│第1747號 │ │檢98年│
│ │ │ │ │4794、6492│地│ │ │地│ │ │度執字│
│ │ │ │ │號、98年度│院│ │ │院│ │ │第6185│
│ │ │ │ │偵緝字第 │ │ │ │ │ │ │號 │
│ │ │ │ │400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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