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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經審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沒字第316號執行卷宗後,受刑人確經傳拘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足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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