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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乙○○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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