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3,2009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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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70046353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8年7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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