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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45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576號被告甲○○違反電信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無線電主機2台、無線電話機1支及天線1支,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電信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法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度偵字第5576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
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
┌───┬─────────────┬────┐
│編 號│扣 案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 1 │無線電主機(型號IC-2100H)│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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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無線電主機(型號TM-V7A)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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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無線電話機 │ 1支 │
├───┼─────────────┼────┤
│ 4 │天線 │ 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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