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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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