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1053,200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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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律師
楊玉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民國98年6月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本院認被告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又本案證人詰問程序係因本院庭訊改期而尚未完畢,尚難認被告仍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是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法解除此部分之限制。

除於98年8月31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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