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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蘇若龍律師
黃琪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中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甲○○否認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甲○○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官 鮑慧忠
法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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