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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66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第一審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6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9月14 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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