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1406,2009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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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揭保證金之沒入,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准予被告以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具保候傳,並由被告具保繳納一萬元之保證金後予以釋放,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卷可稽(偵卷第10頁)。

次查被告另案經本院通緝中,有本院通緝書在卷可考,據此,被告顯已逃匿中,堪以認定,揆諸前開規定,具保人即被告具保繳納保證金1萬元,應予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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