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1484,200910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98年10月6日之98年度訴字第148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98年10月6日之98年度訴字第148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偽造文書部分尚有疑義,有審理調查之必要,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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