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1750,200912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乙○○

(現在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0月9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第3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9年1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蕭文學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