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1776,200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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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1,000元,由其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被告經移轉管轄後,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經依法拘提,也無所獲,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等在卷可查,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蕭文學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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