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8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071號),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小包(合計毛重共貳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小包(合計毛重共貳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 罪 事 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0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3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60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6月26日,以97年度訴字第113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8年4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警惕,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9月8日晚上8時許,在彰化縣溪州鄉西畔村下庄巷9之2號居所處,先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以火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
嗣稍後於同一地點,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
嗣於同年9 月9日中午12時4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其上址居所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小包(合計毛重共2.9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且其於98年9月9日為警查獲時所採取之尿液,經送鑑驗結果,確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姓名對照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1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佐;
此外,復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小包(合計毛重共2.9公克)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再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0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3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60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被告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罪,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被告為施用毒品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二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復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6月26日,以97年度訴字第113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8年4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曾有施用毒品罪前科,猶再施用本件毒品,惟其對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於本院行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已坦承犯行,暨其施用之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小包(合計毛重共2.9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且為供被告於前開時、地施用後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