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346,200910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8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石馨文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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