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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緝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因本案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王素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6 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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