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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殺人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乙○○被訴殺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以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被告乙○○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本件原告前揭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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