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訴,1176,201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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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主雯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於民國99年11月5日提出聲請書到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2法庭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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