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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0-0000.
指定辯護人 黃勃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洪志賢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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