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附民,182,2010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謝淑麗
被 告 侯政權
林貴美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964 號妨害婚姻案件,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蕭文學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