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交易,273,2010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易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書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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