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交重附民,24,2010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洪宗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映雪
原 告 楊綉伴
洪映雪
洪桂香
洪碧姿
洪楊引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被 告 黃吉照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282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